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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(二期)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11〕90号
2011-12-07
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769582效力状态: 有效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: 2011年10月27日
标 题: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(二期)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
发文字号:桂财税〔2011〕90号发布日期: 2011年12月07日
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(二期)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11〕90号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局,地方税务局;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;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、稽查局:
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(二期)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使用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1〕90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○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

文件下载:

2011-12-7桂财税〔2011〕90号转发 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(~1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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